支持债权融资
支持对象: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贴息、补贴。
支持标准: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上述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8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
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
对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支持债权融资
支持对象:我省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贴息、补贴。
支持标准:对2015年10月1日后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实际付息额的1%。每年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上述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在债券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首次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省级财政对2015年10月1日及以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8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
省级财政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
省级财政对为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按服务企业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
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改制企业
省级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推荐到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挂牌。支持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初期规模10亿元的“四川四板基金”,示范带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规范改制后的挂牌企业。
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股权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4.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定向投资。对省级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投资,年度累计满3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直接融资发展
28.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市县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完成公司制改造、进行了股权登记托管,且进入四川省省级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规模企业数量,给予市县一次性财力补助。
29.支持企业债权融资。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非金融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上述融资用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以及发行双创专项债券、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债券、扶贫债券、军民融合债券、社会效应债券等创新型专项债券的企业,贴息比例分档对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
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承销服务的承销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激励补助。对为上述企业债券融资提供信用增进的服务机构,按其风险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分担补助,单家服务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1.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我省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提供服务的保荐或推荐机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省级财政按户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补助。对为我省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综合考虑其年度挂牌展示、融资额度、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激励补助资金。
转自天府股交中心